1、夫妻离婚前共有的房产,离婚后约定将房产转为个人独有的,应按规定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2、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另一方单独所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申请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一、婚前财产婚后约定房产共有所有权转移登记:
1、郴州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
2、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或转让协议;
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二、夫妻离婚共有房地产约定个人独有所有权转移登记:
1、郴州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
2、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双方分割婚内共有财产,申请人提交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描述与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或有关于取得房地产的附加条款的,需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受理、审查→审批(记载于登记簿)→缮证→发证
郴州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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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5)2625656
永兴县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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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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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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